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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镇储蓄
黑龙江地区城镇储蓄始于民国初。当时储蓄存款的经营机构主要有银行、储蓄会与邮政 储金局。 银行储蓄系专营储蓄业务的储蓄银行与兼营储蓄业务的银行经营。1915至1921年间,以 经营储蓄业务为主的通济储蓄银行、呼兰地方储蓄银行、滨江储蓄银行,相继在黑河、呼兰 、哈尔滨开设。在此期间,殖边银行...
第二节 农村储蓄
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兴起的银行储蓄、储蓄会和邮政储金,主要在城镇办理,农村很少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农村伪政权于1933年开始,试办金融“合作”组织,除吸收社 员股金外,还办理存款。 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为适应日本侵略战争的需要,1939年起强制开展“国民储蓄运动”, 从城镇扩...
第四篇 工商信贷
黑龙江地区的信贷活动始于清末。那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通河等地出现以贫 寒劳苦群众为对象的高利抵押和保证放款。在这以后,一些官办银行、私人银行和外商银行 对商号、地主、资本家、地方士绅、军警官吏和外商企业发放过抵押、保证和信用放款。这 对工商企业的发展和资金融通起过积极作用。一些外商银行通...
第一章 工商贷款体制
黑龙江地区的贷庄、官办银行、私人银行、外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以自有资本、借入 资金、存款和在大银行透支作为资金来源,并按一定比例向外贷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银行对工商信贷资金管理,自1949至1985年的30多年间, 曾实行过指标管理、差额控制、实贷实存3种办法。 黑龙...
第一节 工商信贷资金体制
1949年初,黑龙江地区对伪满及官僚资本企业接收工作刚刚结束,企业的财产、资金尚 未清理核实,其经营还很粗放。为稳定金融市场,控制物价上涨幅度,支援解放战争,东北 人民财经委员会成立总会计局,统一掌握货币发行,组织货币流通与现金管理,集中办理工 业、贸易、财政、铁道、农林、邮电6大部门的物资调拨...
第二节 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体制
从清末到1948年底,黑龙江地区的贷庄、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对其开户的 官办或国有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无管理职责,也无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比例。1949年,黑 龙江地区工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由总会计局拨款解决。 一 定额流动资金贷款 1951年1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发...
第二章 工业贷款
清朝末期,黑龙江地区旧式金融业出现后始发生对工业贷款,但以小作坊为对象,贷款 数额较小。此后,一些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以国内民族工业以及外商在华投资 兴办的工业企业为对象,发放信用、抵押和保证贷款。其中,对运输业、林业和矿业的贷款 增加较多。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随着生产的恢复和...
第一节 国营工业贷款
1920至1948年,黑龙江地区的工业贷款,主要对官办的官运局、林业局、电灯公司、造 币厂、工矿企业、外商企业和合资企业的资金需要,发放保证、抵押性质的短期周转贷款。 伪满兴业银行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东安(现密山)、黑河、北安、富 锦等地的分支机构,1943年对开户的工矿企业贷...
第二节 集体工业贷款
黑龙江地区旧式金融业于清末始向私营工业企业发放贷款。其后,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 时期的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均向私营工业企业发放过抵押、保证和信用放款。其 主要对象是油坊、火磨和股份制的工矿企业。 1946至1956年,为支持工业迅速恢复生产,增加货源,稳定金融物价,解放区地方银行 ...
第三章 商业贷款
黑龙江地区的商业贷款始于清末贷庄对小商小贩贷款,发展到一些官办银行、私营银行 和外商银行对市街中小商业者、大商号发放信用、抵押或保证放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业贷款是黑龙江省国家银行开办较早的一种放款业务(包括 商品流转贷款、商办工业贷款、粮食贷款、预购定金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
第一节 国营商业贷款
1946年6月,黑龙江地区国家银行开始向国营贸易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收购物资。到194 7年8月贷款额达41亿元(东北币)。 1949年,黑龙江地区东北一级直属国营商业、贸易、粮食贷款,由总会计局拨给。 1950年,银行贷款支持国营商业扩大阵地,掌握物资,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当年,国...
第二节 外贸贷款
黑龙江地区早期的对外贸易贷款主要为外国金融势力所垄断。华俄道胜银行除向中国提 供政治贷款、铁路贷款外,还向沙俄在黑龙江地区的进出口贸易提供了大量贷款,从这里运 走了大量的小麦、面粉和大豆等农副产品。日、英、美、德等国也均从各该国在当地开设的 银行或其盟国银行取得贷款,进行贸易活动,运进他们的工业...
第三节 粮食贷款
旧中国和东北沦陷时期,粮食主要由私营粮米铺经营,所需资金由各商业银行借贷。“ 九三”抗战胜利后,解放区地方银行对粮食贷款数额不大,含于商业贷款中。1952年,粮食 贷款单列,实行《预购农副产品定金贷款办法》,部分县试行《周转金贷款办法》。银行根 据粮食、供销部门收购粮食资金和粮食流转费用开支的需...
第四节 集体、私营商业贷款
清末民初到1945年,黑龙江地区始有私营商业贷款。最初以小商小贩为对象,继而发展 到以商号、店铺为对象。发放私营商业贷款的除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外,早期还 有钱庄、贷庄、银号,东北沦陷时期的都市金融合作社、都市金融会和商工金融合作社等。 贷款的发放遍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
第四章 技术改造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银行对金矿开采单位的资金需要,曾发放贷款积极支持。并于 1962年,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黑龙江省黄金生产发放小型基建贷款111.9万元。19 63年又贷433.2万元。这些贷款用于竖井、50立升采金船、水道等项目建设。两年建成投产 的有竖井2孔、50立升采金船2只、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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