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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备料款
1952年下半年,黑龙江地区根据国家规定,对建设单位委托建筑安装企业(简称建安企 业)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简称出包工程)和建设单位自行承建的工程(简称自营工程), 在开工前购置工程建筑材料及付运杂费用等所需的备料资金,按工程造价控制在30%之内拨款 。出包工程备料款,在批准的建设单位投资计划范围...
第二节 设备款
黑龙江地区建设银行1953年对建设单位或由主管部门代理购置国内、国外设备的款项, 采取逐笔审查的办法。对购置设备与计划、预算不符的,拒绝拨款,并促其退货,或申报调 整计划,或修改设计。 1956年,改进货到审查拨付,事后监督的做法,根据基本建设计划或设计文件所列设备 明细事先逐项审查建设...
第三节 工程款
1953年,黑龙江地区建设银行按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建安企业施工 工程款拨付和结算区分施工期3个月以上,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按已完分部工程,分旬预支 按月结算;施工期在3个月以下,投资不足30万元的,分次预支,完工后一次结算。1954年, 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后,...
第四节 地质勘探款
1956年以前,地质勘探费合并于基本建设,纳入投资计划,统一拨款。1956年3月,根据 地质部《地质勘探拨款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对鸡西、鹤岗、双鸭山3个煤矿当年列入国民 经济计划的煤田地质勘探费,指定由所在地建设银行办理拨款和监督,实行限额管理。各行 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按计划、进度掌握拨付。 ...
第五节 停缓建项目维护款
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紧缩基本建设战线,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的方针,省内 部分建设工程下马。到6月底,全省停缓建项目共104个。8月,建设银行按照省财政厅《关于 停缓建项目拨款掌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停缓建项目的拨款进行控制,除拨付工资、国内 设备到货和国外器材款外,其他一切费用均停止拨...
第六节 自筹基建款
1950年起,黑龙江地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统由省财政部门拨付与监督。1954年9月,政 务院《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 均集中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据此,省财政厅与省公安厅商定,对省公安厅劳改局系统建设 单位的自筹资金,自1955年1月1日起通过建...
第七节 更新改造款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企业用于提高、平衡生产能力的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 零星基本建设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4项更新改造性质的费用拨款(简称更新改造拨款) ,统由财政部门管理。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通过人民银行向企业拨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956年,全省建设银行开始承办这部分拨款,视同基...
第八节 落实投资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建设银行对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投资的落实,是根据国家经济建设 的要求,按照基本建设拨款办法的规定,在年度工程后期,通过对会计、统计、计划等有关 资料的分析,到建设单位进行调查后,匡算资金供需大帐,进行资金平衡工作。对年度资金 有余的,商请有关主管部门,将资金平衡到不足的工程上去。...
第九节 投资包干
195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提出投资包干 是在保证不降低生产能力、不推迟交工日期、不突破投资总额、不增加非生产性建设比重的 条件下,把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交给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包干使用。 省财政厅于9月发出《关于基本建设拨款工作的通知》...
第三章 基建信贷
基建信贷业务始于1953年。但限于基建投资体制,长期以来信贷资金大部分由财政供应 ,先后办理8种贷款,范围窄,额度小,期限较短。1979年以来,放宽政策,搞活经济,发挥 银行经济杠杆作用,建设银行推行基建投资拨款改贷款,开始注重吸收固定资产领域里的闲 散资金,组织发放基建投资、更改措施、流动周转...
第一节 体 制
黑龙江地区松江、黑龙江两省基建投资银行从1953年开始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简称建 安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实行指标管理。由东北区基建投资银行按黑龙江、松江两省基本建 设投资计划确定最高贷款发放额度,逐级分配下达。经办行在控制指标数额内审核企业的申 请,逐级上报,审批后据以发放。贷款资金由上级在批准...
第二节 短期贷款
1953年7月,黑龙江地区基建投资银行按照财政部规定和《交通银行短期贷款实施细则》 ,开始利用基本建设拨款的间歇资金,对国营及地方国营建安企业发放用于超定额储备材料 贷款(简称超储贷款),期限半年。当年,放出贷款70万元。 1956年,随着下调出包工程预付备料款额度,建安企业在承担基本建...
第三节 措施贷款
1957年9月,按照建设银行总行通知,省建设银行对第二机械工业部一、二局所属生产企 业组织民用产品生产、增添小型机械设备,提高产品产量,改进质量,降低成本而未列入计 划的技术组织措施所需小额资金,开始办理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业务。当年,哈尔滨、齐 齐哈尔、鸡西等5个城市建设银行共放出贷款233....
第四节 基建贷款
1979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的报告》 和《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决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统称“拨 款改贷款”,后又改称“预算基建贷款”)。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变无偿为有偿 的投资经济责任制,改变基本建设“长、散、乱”的状...
第五节 委托贷款
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对建设银行提出的要努力学会用银行的办法办银行,开展信贷 和信托业务,把资金搞活的要求精神,省建设银行先后派人去吉林省考察开办小型基本建设 贷款的经验,与省财政局联合组成工作组分别对阿城、牡丹江、佳木斯、绥化、黑河、齐齐 哈尔等市、县的工业状况和省轻工、纺织系统供产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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