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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开发、消费贷款
消费性贷款始于清末。当时多以工人、车夫、小农为对象发放高利贷放款。此后,哈尔 滨中国银行储蓄部也曾发放过小额消费贷款。1978年,城市储蓄所改变只办存款不办贷款的 传统做法,对城市居民购买房屋和耐用消费品试办消费性贷款,对引导消费,扩大储源,增 加储蓄额,解决城市居民生活困难等起到一定作用。 ...
第一节 消费性贷款
黑龙江地区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通河、龙江等地的贷庄,于清末民初就开始发 放以贫寒劳苦群众、妓女为对象的消费性贷款。贷款要有衣、物、耕地作抵押,或者有铺保 。月率达60‰到100‰。利息的收取方式分3种:按天收取的“日利”;按月收取的“现利” ;利随本清的“期利”。哈尔滨东亚贷庄对妓女、妓院...
第二节 经济开发贷款
1985年下半年,省人民银行对省内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实体发放经济开发贷款。 申请贷款企业的条件是:(1)投资纳入当年国家或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建议 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2)具备开工条件:用地...
第六章 贷款冲销
清末民初及以后成立的一些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所放贷款,受各种政治、经 济因素影响,其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常有贷款变成呆帐报损。1931年,哈尔滨交通银行贷 给戊通公司抵押贷款500万元(哈大洋)。后因该公司财产被东三省当局无偿占用,将戊通公 司改为东北航运局,致使贷款无法收回。为“补偿”...
第五篇 农村信贷
黑龙江地区的贷庄于清朝末期,曾发放以小农户为对象的农村贷款。贷款以衣、物和耕 地作抵押,以短期高利率为多。此后,哈尔滨交通银行、伪满金融合作社和伪满兴农金库等 金融机构,对农民、农副产品经销店和经办农村水利、造林、土地等组织发放过抵押、保证 和信用放款。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由国家银行办...
第一章 农村信贷资金体制
黑龙江地区的贷庄、官办银行、伪满金融合作社、伪满兴农金库等金融机构,是以自有 资本、借入资金、存款和银行间透支作为资金来源,并按一定比例向外贷款。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1947至1955年,银行农村信贷资金实行指标管理,用下达贷款指标 的办法控制贷款投放量。1947年东北银行总行批给黑龙江...
第二章 国营农场贷款
黑龙江地区银行对国营农场,从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开始,数额不断增加,支持农场经济 的发展。“大跃进”中,银行贷款管理松弛,致使大量贷款被挪作他用。此后,曾一度停止 贷款。随着农场管理体制的变化,银行恢复对农场的贷款后,除办理农业季节性材料储备和 临时性贷款外,对农场办工业和商业分别发放贷款,并根据农...
第一节 流动资金贷款
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向国营农场发放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始于1950年。翌年3月,根据东 北银行颁发的《农场生产放款暂行办法》,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银行于4月起,对黑龙江地 区农林部、各级地方政府和东北荣军委员会所属农场的资金需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颁发《东北...
第二节 农场技术改造贷款
1976年以前,银行对国营农牧企业购置或更新设备不予贷款。1977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下发《关于试行发放国营农业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贷款的通知》,为解决国营农牧企业的 设备陈旧急待更新,而资金短缺的困难,以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生产出优质产品,省人 民银行与哈尔滨、佳木斯、龙江、呼伦贝尔4个分...
第三章 个体、集体农业贷款
黑龙江地区自清朝末期旧式金融业出现时起,便直接或通过中间人转手的间接方式向个 体农民发放贷款,多为短期抵押性质。东北沦陷时期,伪满农业金融机构除对农民发放或通 过地主、富农转手发放抵押放款、保证放款和信用放款外,还对从事农业掠夺的社团发放贷 款。 “九三”抗战胜利后,解放区银行和新中国银...
第一节 生产费用、设备贷款
清朝末期,典当业在黑龙江地区兴起后,农民以典当的形式,用仅有的土地、农具或农 产品为押品,从当铺取得高利率贷款,或者由中间人用农民的押品从当铺取得贷款后,再高 于当铺贷款利率转贷给农民,广大劳苦农民忍受着高利的盘剥之苦。 新式金融业在这一地区兴起后,不论是国家银行、地方官银行号,还是商业...
第二节 专项贷款
黑龙江省集体农业贷款中有6种专项贷款。专项贷款指标单独下达,贷款单独发放、收回 与管理。 一 移民贷款 1950年,根据东北银行的指示,松江、黑龙江两省部分东北银行分支行处向移民发放贷 款,期限3年,免收利息,支持移民垦荒和生产。到1951年末,松江省共发放贷款24.7亿元 (...
第三节 对信用社贷款
1950年6月,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松江省分行前身)、黑龙江省分行开始对信用部发放 贷款,支持其扩大业务,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1952年末对信用组织贷款余额8亿元(旧人民 币)。信用部转为信用合作社后,银行于1954年对信用社贷款分长、短期两种。长期贷款利 率月息7.5‰,每个信用社(部)最多贷...
第四章 农村工商贷款
黑龙江地区国家银行对农村工商企业贷款,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农村供销合 作社发放贷款。此后,陆续开办粮食、商业和供销部门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乡镇企业贷 款。60年代对农机公司和种子公司发放贷款,70年代末对农村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和水利排 灌物资设备公司发放贷款。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经济形...
第一节 农村国营商业贷款
银行农村国营商业贷款主要包括对种子公司、农机公司、水利排灌公司和国营粮库等部 门发放贷款,支持其扩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作物种子没有专业部门经营,银行也没发放过种子公司贷 款。 1958年,生产资料部门为发展农业生产,推广良种,对农作物种子统一管理经营。省人 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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