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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涉外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1951年10月16日, 在给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关于暂行处理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之间婚姻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外侨与外侨间或中国人与外侨间,在我国领域内的结婚或离婚,均应依照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侨居我国之外国人互相...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黑龙江地区各市县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 ,逐步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工作是具体体现《婚姻法》的重要工作,婚 姻登记机关是执行婚姻政策的主要部门之一。松江、黑龙江两省政府确定,区人民政府或县 (市)人民政府为结婚登记机关和离婚登记机关。各级民...
第一节 婚姻登记机关
一、结婚登记机关 在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 婚姻暂行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城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为 结婚登记机关,由区政府民政科办理结婚登记工作;在农村,县辖区人民政府或区公所为结 婚登记机关,由区政府或区公所...
第二节 婚姻登记人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松江、黑龙江两省于1950年普遍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以后,各级 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大城市民政局配备专职人员1至2人, 县(市)民政科有人兼管婚姻登记工作,区政府一般由文书兼办婚姻登记工作。为了做好婚 姻登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认...
第三节 婚姻证书
婚姻证书,是确认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恢复结婚的法律凭证。男女结婚、双方离婚和 恢复结婚均须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盖章,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证 书。申请登记,这是进行结婚、离婚和复婚的法定程序。随着科学文化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 改革,婚姻证书的内容和规格,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
第八篇 殡葬改革
清代,黑龙江地区各族群众处理丧事,基本上沿袭古代的土葬习俗,一般群众的丧事逐 渐从简。对于有的地方采用的风葬方法,因有碍环境卫生,清末官署明令禁止。民国时期, 大中城市设立义地,由慈善团体、杠会和私人收费管理;小城镇周围逐渐自然形成墓地或“ 乱尸岗子”。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经济、文化的发...
第一章 改革土葬
清代晚期,黑龙江地区由于废除封禁政策,人口急剧增加,自然形成民族杂居。各民族 不仅在经济、文化方面互有影响,而且在风俗习惯上也互有影响。除汉族、满族死人实行土 葬外,鄂伦春、达斡尔、蒙古、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等民族一般也实行土葬。封建制度 下的丧葬习俗,等级差别极为明显。殷实富户自立茔地,重殓...
第一节 土葬习俗
清代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一般民众病逝,依照传统习俗,为死者更换“装老”衣裳 ,子女身著孝服,筹办制做或购买棺材成殓,停灵三日,择吉日出殡,送至自家茔地或择地 安葬,封土为冢,三日“圆坟”重新添土。富有者和达官贵人死后则“重殓厚葬”,死者“ 著华服、袍、褂”,三、五、七件不等,选用红松乃至“暴马...
第二节 墓地管理
清代晚期,黑龙江地区人口逐渐增多,一些较大的城镇建立了义地。哈尔滨的太平桥、 香坊建立了陆氏义地、王氏义地,俄人在南岗建立了两处墓地,天主教也在道外二十道街设 立了义地,占地面积较大。清宣统年间,齐齐哈尔建立了“两湖”义地;阿城县城郊建立慈 善义地,掩埋贫民。 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的公共...
第三节 平坟深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为了解决城市墓地和散埋乱葬占用的大量土地以及 环境卫生问题,开始有组织地移坟深葬。齐齐哈尔市为了搞好城市建设,1951年作出规定, 限期将距离居民区较近和市内的义地迁出,到1952年5月共移坟4万多个。50年代后期,由于 城市建设的发展,为了美化城市和改善环境卫生...
第二章 实行火葬
黑龙江地区的火葬始于19世纪30年代,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建立火葬场,但火化量很小 ,50年代初停办。 60年代初,黑龙江省在大中城市建立火葬场,倡导火葬,各县在县城也建立了火葬场。 1974年以后全面推行火葬。火葬既经济又科学、卫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在广大党员、干 部和职工的带动下,逐...
第一节 提倡火葬
1936年和1937年,黑龙江地区的齐齐哈尔市、哈尔滨市先后建立简易火葬场。主要供日 本侵华人员和其他外国人火化用。哈尔滨市火葬场1939年7月至9月共火化尸体(包括小孩) 698具,其中日本人690具,中国人8具,抗日战争胜利后停用拆除。齐齐哈尔市立火葬场配备 管理、火化、拉尸人员7名,运尸车...
第二节 普及火葬
为了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全面开展殡葬改革,从城镇到农村逐步推行火葬,从1973年至 1975年,省民政局连续召开两次殡葬改革现场会和一次城市火葬工作座谈会,省革命委员会 两次批转省民政局关于改革旧的丧葬习俗和实行火葬的报告。提出“以城市为重点,带动广 大农村,努力普及火葬,彻底废除土葬”,要求有火...
第三节 火葬服务设施建设
一、火葬设施 建立火葬设施,是实行火葬的基本条件。60年代初,黑龙江省仅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 各有1处火葬场。哈尔滨市荒山火葬场位于市区东郊,1958年动工兴建,1960年底竣工。该场 除建有火化间和停尸间外,还建筑了配套的礼堂、休息室、业务室等服务设施,并安装2台燃 油火化炉,是全省建...
第九篇 自流人口和移民安置
自流人口和移民,即自发的流动人口和有组织的移民。清代称“流民”和“垦民”,民 国统称“移民”。 清顺治进关,定鼎北京,全国局势逐步稳定,清廷鼓励汉民移居东北开垦定居。1653年 (清顺治十年)颁布的《辽东流民开垦例》规定:“免交三年粮钱,缺乏牛种者,由官府借 贷。”于是关内人民移居东北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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