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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禁戒与肃清
1875年(清光绪元年)至1877年(清光绪三年),黑龙江将军衙门先后颁发禁烟谕令和 严禁鸦片的公文,限期禁种、禁吸,违者按法律治罪。1878年(清光绪四年)12月,黑龙江 将军衙门将到齐齐哈尔租房偷开烟馆的罪犯张福拿获问罪,“杖一百、徒三年,解回原籍定 地充徒”。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5...
第十一篇 民政事业费
民政事业费是国家预算拨款,分为抚恤事业费、社会救济事业费、救灾款、离退休金、 其他民政事业费,用于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社会保障性经费,实 行专款专用,节余可以跨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 还未根本好转的情况下,为了解决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
第一章 预决算管理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各省管理的荣军院校(农场)经费,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专项 拨款;城镇社会救济事业单位的费用,主要依靠组织生产和社会捐助解决,或视地方财力临 时安排。各省均未建立优抚、救济事业费的预决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为了保证优抚、救济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财政预算中...
第二章 事业费投放
民政事业费的投放和使用,按照国家制定的优抚、救济政策规定,主要用于由民政部门 发给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工牺牲病故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城乡生活有困难 的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的补助、救济,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生活救济,国家举办的优抚和社 会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民政事业支出。1954年,“社会...
第一节 抚恤事业费
1950年国家颁布《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民政部门为了解决烈属、军 属生活困难,在农村发动群众给予代耕,在城镇由政府发给补助粮或临时补助费。对牺牲、 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和革命残废人员按时进行抚恤。在民政事业 费投放上,把抚恤费作为投放重点予以安排,保证发放。...
第二节 社会救济事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对国家安排的社会救济事业费,主要用于农村贫 困户生活救济,解决吃粮和穿衣困难。1954年至1956年,农村救济费主要用于非灾区残老孤 幼救济和少数民族聚居区、革命老根据地人民特殊救济。三年共发农村救济费264.2万元。 对城镇困难户通过组织生产和社会募捐予以救助...
第三节 救灾款
解放战争期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农村发生自然灾害,主要是发动和领导灾区 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动员社会各界募捐支援灾区,解决灾民生产、生活困难。发生较大灾 害,由政府拨粮或拨款适当予以救济。1952年和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拨出救灾款202亿 元(折新人民币202万元),投放灾区对灾民...
第四节 离退休费
1955年,黑龙江省民政部门接收军队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 因病、因残或年岁较大,不适于留在部队继续服役,安排到地方供养的排级以上人员11人( 带家属40人),支出供养费1.5万元。1956、1957两年接收地方退休人员54人,支出退休费 4.1万元。 1958年,...
第五节 其他民政事业费
其他民政事业费,是为完成民政工作任务、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和不能单独立目的支出。 1954年,全省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120.6亿元(折新人民币120.6万元)。1955、1956两年 ,共支出162.9万元,其中为核销移民贷款呆帐损失51.3万元。1960年,全省其他民政事业 费支出105.9万元,...
第十二篇 机构队伍
清末,清朝政府改革官制,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中央政府设立民政部,统管公安 、内务、民政事务。黑龙江行省公署的机构设置,依照《各省官制通则》和地方行政事务繁 简,始设民政、提法、度支、提学4司。巡警归民政司兼办,并将从前之工司并入。民政司职 掌业务范围较广,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赈灾、警务、卫...
第一章 机构编制
清代,黑龙江地区长期实行军政合一的体制,将军衙门没有民政专管机构,一部分民政 事务由户司办理。清末,黑龙江行省公署始设民政机构,府、厅、州、县仍无民政专管机构 。民初,1914年黑龙江省撤销管理民政事务的机构,直至1929年全国民政机构统一,省政府 设民政厅,但县(市)管理民政事务的机构尚未统一...
第一节 省级机构
清末,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4月,东三省裁将军改设行省。同年12月,清廷批准黑 龙江省公署设民政等司,军机处二品衔直隶候补道员倪嗣冲首任民政司司使。民政司下设民 治、疆理、警务、营缮、庶务5科。全司员额38人。掌管地方自治、编计户籍、保息、拯救、 厘正礼俗、保存古迹、测量地面、审订图志、划...
第二节 市县机构
清朝末期,1906年至1911年(清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三年),黑龙江地区部分道、府设 内务科或民政股,办理自治、巡警、禁烟等事项。民国时期,县公署由内务科或第一科办理 民政事务。东北沦陷时期,各市、县、旗,由民生科或行政科掌管移民、赈恤等事项。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各市...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清代、民国时期,黑龙江省民政机构的官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他们享受国家“皇 粮”、“奉禄”,却置人民生活困苦和罹难于不顾,有的贪脏枉法,欺压百姓。在中国共产 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的民政干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深入群众和灾区,访贫问 苦,为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户送粮送款,修房送...
第一节 人员状况
清末,黑龙江行省公署民政司设司使1人,每科设佥事1人、一等科员和二等科员各1人, 三等科员2人,司书、副司书不限员额,全司共38人。道、府一般设科(股)长及一、二、三 等书记数人。清代官吏制度,从司使到司书皆授官阶。司使从二品,后升正二品,佥事从四 品,科员按一、二、三等授从五品、正六品和正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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